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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西省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

时间: 2021年11月23日 21:41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54次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医保发〔2021〕1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江西省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医疗保障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21〕10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1〕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通道是指省域范围内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第三条 双通道谈判药品(以下称双通道药品)的保障对象为全省参加基本医保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经诊断需要使用双通道药品,且符合其限定支付范围的人员。

第四条 双通道药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双通道医疗机构)、定点责任医师(以下称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双通道药店)的“双通道三定管理”,并在全省范围内互认。设区市医保局为“双通道三定管理”全省互认的主体。

第五条 本着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原则,双通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确定双通道药品品种、医保待遇、支付办法,以及监督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负责双通道药品相关政策实施,开展双通道医药机构(即双通道医疗机构和药店)遴选和医保服务补充协议签订工作。将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双通道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并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结算,以及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双通道药品

第八条 谈判药品按通用名实行医保乙类、双通道等管理。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执行双通道药品支付政策;未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执行医保乙类药品支付政策。原“江西省特殊药品”(以下称江西特药)品种原则上纳入双通道管理。凡生产企业自主申请退出江西特药或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不纳入双通道管理。

第九条 双通道药品(含谈判药品的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应具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等特点。由省医保局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和医保基金可承受等因素,坚持保基本和中西药并重,通过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全省统一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双通道药品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变化而动态调整。《江西省第一批双通道药品名单》见附件1。

第十条 双通道药品用药保障期限,与该谈判药品的谈判协议期相关联。协议期满且续约成功为谈判药品的,继续按本办法执行;协议期满且未成功续约的,停止其双通道药品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 被国家调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谈判药品,一律停止其双通道药品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双通道药品执行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并动态更新。

第三章 医保待遇

第十三条 双通道药品设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即药品价格(联动我省医保支付标准)减去个人负担的定额费用。如实际药品价格减去个人负担定额费用的差额,低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医保统筹基金按实际药品价格的差额支付;如实际药品价格减去个人负担定额费用的差额,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医保统筹基金按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双通道药品在双通道医药机构执行统一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和统一的个人负担定额费用(详见附件2),并据该药品价格变化,动态调整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第十五条 双通道药品不设起付线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年度累计药品费用,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符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异地就医和异地安置政策的,执行我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异地就医和异地安置相关政策规定。

文章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西省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jiage/544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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