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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时间: 2021年11月28日 08:18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07次

原标题: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或“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裁定批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重整程序。

  2021年11月26日,揭阳中院裁定批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现就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概述

  2021年6月4日,揭阳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8)、《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9)。

  康美药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与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以及相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1 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粤52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揭阳中院认为:康美药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订重整计划草案。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本案设出资人组就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康美药业依法向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向出资人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所涉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经表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和出资人组分别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康美药业提请各表决组的表决程序合法,百度,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的通过条件,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依法可予批准。综上,康美药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1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4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如果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将存在被实施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全力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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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news/545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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