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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医保新政明年起正式施行 5类无“职保”者应参加“居保”

时间: 2021年11月26日 07:01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48次

  取消职工医保参保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再以合肥市户籍作为参保条件;将职工医疗救助纳入职工医保,不再单独征收职工医疗救助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和住院待遇限额为30万元……由合肥市政府颁布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涵盖了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政策。11月23日,合肥市医保局相关人士对新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并对新规中的变化进行了解释和解读。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合肥职工医保

  “从明年开始,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合肥市医保局副局长顾炳志介绍,与该市此前的规定相比,新《办法》取消了参保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以本市户籍作为参保条件。按照新政,灵活就业人员以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

  不再单独征收职工医疗救助保险费,将职工医疗救助纳入职工医保。合肥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也从6万元的基础上大幅提高。明年起,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和住院待遇限额为30万元。而且还逐步将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外配处方购药费用纳入普通门诊待遇保障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调整

  顾炳志介绍,2021年起合肥市政府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分别由7.4%、8%调整为6.4%。新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明确,网易,明年起,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6.2%的比例、其他用人单位按照6.4%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超过300%的,按照300%计算。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时间明确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含在部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省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比例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12月1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国家承认的工龄视同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合肥市医保局医药管理和待遇保障处负责人葛慧敏介绍,按照新的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按照国家规定合并实施,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同步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下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葛慧敏说,同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一个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5类人群可参加合肥居民医保

  顾炳志介绍,未参加合肥市职工医保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居民医保,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各类学校在校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非本市户籍,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另外,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对于新生儿,新办法明确规定:一周岁以内婴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合肥市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住院和其他待遇的限额也为30万元。

 职工、居民医保人员同步纳入大病保险

文章标题: 合肥医保新政明年起正式施行 5类无“职保”者应参加“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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