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1月27日 07:31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72次
日前,广东省药品监管局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分别优化调整制定了《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广东省疫情风险区域保障群众用药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三版)》(以下简称两个《指引》)。
《指引》提出,对于《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百度,高、低风险区内零售药店分别采取暂停销售、登记报告的差异化防控措施,其余区域的药店销售《目录》药品无需登记报告。《目录》药品包括阿咖酚散、布洛芬、克感利咽口服液等退热止咳药,以及感冒灵、连花清瘟等抗病毒药物。
高风险区内药店停售《目录》药品
两个《指引》统一使用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的规范描述,高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低风险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做好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并指引购买《目录》药品人员开展核酸检测,高、低风险区域以外的零售药店销售《目录》药品不需要登记报告。
根据属地防控指挥办划定的风险区域及管控方案,两个《指引》对辖区内零售药店进行分级管控,要求高、低风险区内零售药店分别采取暂停销售和登记报告《目录》药品的不同防控措施;高风险区域的零售药店(含保供药店)可正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不含《目录》药品);凭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病历医嘱或以往购药信息凭证、经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含线上或电话用药指导)并做好详细记录后,零售药店可销售《目录》外药品,所有销售台账应保存完整备查。
疫情发生后,各地监管部门要及时标注风险区域内的零售药店,并在“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中标注高、低风险区内零售药店,做到底数清、责任明,使日常监管工作更加科学精准。
落实各地防控指挥部的属地责任,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防控政策,科学统筹兼顾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确保辖区零售药店正常营业,确保群众正常用药需求得到满足,不得随意要求零售药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确保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有效精准发挥。
广东省药监局强调,调整两个《指引》是对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的优化,绝不是单纯的放松,目标是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哨点监测作用更加科学精准和高效运转。
购买“四类药品”需完成核酸检测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提出了核酸检测要求。
《办法》规定,出现本土疫情后,辖区药店应对购买退热、抗病毒、抗生素、止咳感冒等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推送辖区街道(社区)管理,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1次抗原检测。
对此,日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购买“四大类”药品后须在24小时内完成一次核酸采样,对逾期未采样的人员健康码赋黄码,待采样后自动转为绿码。此外,包括湖北襄阳、山东临沂等地也对药店发挥保供作用提出了要求。
浙江台州椒江:购买“四类药品”逾期未采样将被赋黄码
为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有效提升“早发现”水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药店完成三类操作:
顾客至零售药店购药时须佩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配合零售药店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核酸阴性证明和疫区旅居史等信息。零售药店对健康码、行程卡异常等情况及有发热等症状顾客不予售药并劝导就医,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街道(镇)疫情防控办。
顾客至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疫情监测药品(以下简称“四大类”药品)须配合药店完成登记实名信息,购买“四类药品”后须在24小时内完成一次核酸采样。对逾期未采样的人员健康码赋黄码,待采样后自动转为绿码。零售药店要在销售“四大类”药品后2小时内将实名登记信息上报浙江省药监局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监测警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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