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2月21日 21:09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69次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湖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毛伟明
2022年12月3日
湖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派驻单位专职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和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实战化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领导,将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省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二)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规定的乡镇;
(三)其他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确保消防站的建筑用房面积、装备配备数量及投资估算与其配备的消防员数量相匹配。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作为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兼职人员。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消防救援机构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是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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