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09月03日 18:47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73次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2年9月23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jlsybs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异地就医部收(邮编:130031)。
附件: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日
附件:
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完善我省医疗保 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就医地”)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
第三条 办法适用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一体化结算的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险种)等医疗保障人员的异地就医管理。
第四条 异地原则 异地就医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原则,通过政策主动推送、待遇择优识别、业务通接通办的模式,为参保人员提供精准、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
第五条 行政职责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异地就医行政管理,市(州)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异地就医行政管理,县(区)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州)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要求负责本地区行政责任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医疗保障部门管理财政专户,及时完成异地就医资金清算划拨,合理安排医保部门工作经费,加强与医保经办机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六条 经办职能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经办综合管理,协同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建设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和费用结算提供支撑。市(州)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县区级经办机构按照省级和市(州)级经办机构要求落实各项经办工作。
第七条 按需求分类 根据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求不同,异地就医管理分以下情况: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包括其随同子女)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异地生育人员按照本类人员管理。
(二)转诊和急诊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至参保地以外治疗的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在参保地以外急诊治疗或抢救的人员。
(三)其他外出就医人员:不符合上述两类情形的其他外出就医人员。
第八条 按就医地分类 根据参保人员就医地范围不同,异地就医管理分以下情况:
(一)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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