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0月22日 14:01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88次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
新政策解读
一、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首次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待遇等待期由“连续缴费满6个月”缩短为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中断期间只计算缴费年限,发生的医疗费不报销。如果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补缴后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进行补缴,那么缴费3个月后才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强化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
用人单位整体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单位在职职工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待单位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在职职工恢复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我市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单位在过渡期内,也就是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补缴医保欠费及历史欠费的,仍按规定给予报销。自2022年11月起,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再纳入报销范围。这就要求广大参保单位应及时缴费并尽快补缴历史欠费,避免影响职工的医保待遇。
三、调整最低缴费年限
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退休后无需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我市原执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本次调整后,将统一执行全省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即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本次调整将于2025年底前过渡完成。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我市确定自文件下发之前退休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实际缴费10年的政策;文件下发后至2025年底前退休并办理补缴手续的参保职工,可选择按照新的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满10年;2026年1月1日后,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满足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另外,省外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除最低缴费年限满足男30年、女25年外,其中省内实际缴费不低于10年。
四、下调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并优化退休待遇享受期限
部分参保职工退休时,因各种原因没有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针对欠费或未参保的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的基数统一调整为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再与养老金挂钩。一方面,避免了因养老待遇计发不及时导致的医保无法补缴问题;另一方面,大大减轻了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压力。
针对参保人办理完社保退休未及时办理医疗退休的情况,我市优化了补缴期限和待遇享受期,若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当月,只要在领取养老金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医保缴费年限的,补缴后退休医保待遇可以追溯至领取养老金的首月。
五、规范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在省内各地市之间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执行全省统一的转移接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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