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2月07日 10:22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14次
为进一步促进泸州市中医药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11月30日,泸州市医疗保障局与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泸州市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十九条措施》。其中,多条措施与居民就诊需求直接相关。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中医诊所)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不得设置“玻璃门”“隐形门槛”。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扩大中医药服务范围,提升中医药医疗机构的区域辐射力和影响力。按规定将三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纳入首诊医院,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支持具有中医药健康养老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范围,促进中医药服务优质资源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已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将符合规定的中医在线复诊、药品等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按规定由各统筹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
认真落实省医保局新增中医(民族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积极指导泸州市中医医疗机构申报新增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丰富中医价格项目。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民族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民族医)新技术,按规定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泸州市中医医疗机构实际申报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新开展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定价,促进中医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价评估,符合调价条件时,按照国家、省医保局批准的方案稳妥有序做好价格调整,对体现中医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中医服务项目予以扶持,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诊查费(特需)、中医体质辨识(特需)、中医健康调养咨询(特需)等特需医疗服务,并可根据中医医师不同级别,在综合考虑医师劳务价值、名声名望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落实省级或省际区域联盟组织开展的中成药带量采购,促进中成药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的中药饮片,允许按照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进行销售。非饮片的中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的具体范围以药品监管部门的定性为准。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实际采购票据的,可参照本地区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支持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支持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对已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按规定支付。《药品目录》内中药饮片除中药配方颗粒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外均按“甲类药品”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积极支持医疗机构中药院内制剂纳入四川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中药院内制剂申请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材料的申报工作。医保目录内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调剂范围内使用的,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推广使用。
根据国家、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疗效确切、价格适宜、安全有效、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诊疗项目(含治疗性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规范使用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保障参保群众享受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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