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年02月02日 21:23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56次
4月初,长沙医学院官网发文称当地税务局非法征税事件引爆税务圈。文章发布于4月1日,大致内容为: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突然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征缴25%企业所得税,并在被征税单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征收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政府下拨给贫困学生的奖学金、贫困助学金都计征税,还有学校购买的仪器、设备、设施、土地、房屋不作为学校支岀还要按年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该官网内容第2天即撤下)。该事件起因是2022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长沙医学院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三稽处[2022]7号),要求该校补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各项税款3.5亿元及相应滞纳金。
对于非营利民办学校和其他非营利组织而言,很多从设立时起,就没有关注过税收的问题。教育部是学校等单位的主管部门,但税收是税务机关的专属领地,不能单纯地用教育部门的规定来规避自身的纳税义务。自认为收入都是免税收入的非营利民办学校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应以此为戒,尽快自查,是否已办理相应的免税资质,收入是否分开核算并对是否纳税准确划分。如遇类似情况,应积极与税务部门主动沟通,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争取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才是这些机构面临税务稽查时恰当的选择。另一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非营利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应配套出台相应文件,保障教育法与税法相互衔接。
特别声明
本文是基于现有公开信息所做的理论探讨分析,观点仅供同行业务交流。作者对双方争议不持立场,不排除今后随着更多信息的披露会导致观点调整。
笔者查阅相关网络资料,梳理事件经过大致如下[1]:
2021年
长沙税务局立案稽查
5月19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请求协调对长沙医学院学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函》——“目前公办学校的学费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根据法律规定,结合长沙医学院的法人属性、办学章程及办学实际,我们认为长沙医学院应当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免征学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
7月18日
教育部函——“非营利民办学校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有关收入应为免税收入。”
2022年
1月13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三稽处【2022】7号)——要求长沙医学院补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2月18日
湖南省税务局回复长沙医学院——学费、住宿费收入等不在政策规定免税收入范围里。
3月24日
长沙医学院提出行政复议。
3月31日
长沙市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长沙医学院未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提供有效的纳税担保。
长沙医学院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案4月11日开庭。
4月1日
稽查局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
长沙医学院官网发布《关于请求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履行税务职责的申请》,后附师生签名。
4月2日
长沙医学院官网文章删除。
长沙医学院与税务局双方的观点集中为:
稽查局长回应——长沙医学院的文件属于断章取义,长沙医学院是民办高校但没有办理“非营利组织”的证明,不管是否为非营利组织,没有上缴财政的收入部分,就要交税。医学院开除了三波财务,财务懂税法他们不懂。税务局也鼓励支持该校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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