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2月13日 15:51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91次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县药品及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药品经营企业:
随着全国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诸如连花清瘟、布洛芬缓释胶囊、对乙酰氨基酚等 " 四类 " 药品成为消费者购买的热门药品。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县各药品经营企业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做到依法、诚信经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 50 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 300 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 500 万元的罚款。
五、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准确记录、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依法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网易,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请大家理性消费,按需购买防疫药品、用品。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 "12345""12315" 热线投诉举报。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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