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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药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艾迪药业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时间: 2020年07月06日 10:14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76次

艾迪药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艾迪药业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时间:2020年07月05日 17:30:18 中财网
原标题:艾迪药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艾迪药业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艾迪药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艾迪药业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艾迪药业
”或“发行人
”)拟在中国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称
“本次发行
”)。艾迪药业已与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证券
”或“保荐机构
”)于
2019年
9月
19日签署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协议》,华泰联合证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如下:

(1)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华泰艾迪药业家园
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创新
”)为实际控制华泰联合证券
的证券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
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通过华泰创新参与艾
迪药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跟投。


一、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核查

(一)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颖

设立日期:
2013年
11月
21日

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楼
15层
1501

注册资本:
350,000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35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业务描述: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框架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
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
务。


经核查,华泰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
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
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华泰创新与主承销商为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华
泰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就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
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2.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2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
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
备案等事宜。

7.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8.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
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
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9.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华泰艾迪药业家园
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信息

华泰艾迪药业家园
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家园
1号”)系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资管
”)管理、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发银行
”)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0

4月
2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产品编码:
SLA128。

管理人华泰资管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312590222J的营业执照
和编号为
13980000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家园
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3



具体名称:华泰艾迪药业家园
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0年
4月
22日

备案日期:
2020年
4月
27日

备案编码:
SLA128

募集资金规模:
6,000万元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家园
1号的资产管理合同,家园
1号不设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投资决策由华泰资管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作出,因此,家园
1号的实际支配主体
为其管理人华泰资管,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3、投资人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拟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且配售数量不超过《实施办法》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的上限,亦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参与比例
实际缴款金
额(万元)
1傅和亮董事长、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
31.67%
1,900.00
2吴蓉蓉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10.00%
600.00
3马赛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经理
5.00%
300.00
4王广蓉董事会秘书
3.33%
200.00
5俞恒工厂厂长(药品)
15.00%
900.00
6阚康康财务部总监
10.00%
600.00
7王旭东
HIV诊断业务总监
10.00%
600.00
8张纪兵工厂厂长(人源蛋白)
3.33%
200.00
9笪荣质量总监
3.33%
200.00
10扈田进总工程师(艾迪医药)
3.33%
200.00
11李文全研发技术总监
2.50%
150.00


4


12苏古方原料车间经理
2.50%
150.00
合计
100.00%
6,000.00

经核查,家园
1号的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
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家园
1号,具备通过家园
1号参与发行人战略配
售的主体资格。



4、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员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家园
1号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核心员工,家园
1号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主承销商为
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资管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
家园
1号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作为家园
1号管理
人就家园
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
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

5



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主承销商
”)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
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
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包括以下两类:(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

6


构为华泰创新;(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为家园
1号。



2、参与规模

(1)华泰创新
根据《业务指引》,华泰创新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
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
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万
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
1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
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
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
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
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

如本次发行规模不足
10亿元,则华泰创新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数量的
5%。如发行规模超过
10亿元,则华泰创新预计跟投比例将低于本次公开
发行股份数量的
5%。综上,华泰创新预计跟投比例的上限为发行规模的
5%。


因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
格后对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家园
1号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拟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且配售数量不超过《实施办法》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的上限,亦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



3、配售条件

7


参与跟投的华泰创新和华泰资管(家园
1号管理人)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
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
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锁定期限

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个月。家园
1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且本次战略
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锁定期限等进行约定,本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以及家
园1号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8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和家园
1号符合本次发行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
商向华泰创新和家园
1号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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