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首页> 制药资讯> 文章正文

最新!两份重磅文件发布,整治医药贿赂

时间: 2020年11月23日 11:48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90次

昨日(1120日)晚间,国家医疗保障局连续发布三份重磅文件,对此前广受业界关注的两份文件作出解释和安排。



1 药企信用评级 细则来了


本次《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正式发布意味着细则已经出炉距离该政策的落地实施已经不远了

文件明确,为促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工作公平有序开展,统一信用评级的尺度,加强区域间信用评级工作的协调性和均衡性,制定裁量基准和操作规范

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

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不包括2020年828日之前,下同)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不满15万元(不含15万元,下同),或单笔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款所称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医药企业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也包括其员工(含雇佣关系,下同)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

中等

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严重

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特别严重

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笔行贿数额200万元以上。

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2 具体评价流程如何

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文件中明确了信用评价的范围等一系列评价流程,再次细化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文章标题: 最新!两份重磅文件发布,整治医药贿赂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news/350232.html
Top
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