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函)昨天,苏州市医保局、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药监局苏州检查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人员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当天起,全市零售药店要切实做好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的信息登记工作。
《通知》要求,全市零售药店要切实做好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的信息登记工作。零售药店必须实名登记购买人,包括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目前居住地址、发病两周内武汉接触史、购药时间、购买品种数量、购药时症状等信息,对购药的发热病人应进行体温登记,如有病历病史资料尽可能复印留存,做好购药档案备查。同时,各零售药店要向购药人员做好耐心细致宣传解释工作,对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暂不销售上述药品。发现可疑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各主管部门。
《通知》明确,各地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的零售药店要及时约谈、责令改正,涉嫌违法违规的按规定严肃查处,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切实强化疫情防范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