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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第二批典型案例

时间: 2020年05月24日 15:17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69次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按照“从重、从严、从快”的要求,抽调专业人员和执法骨干组建三个工作组,对全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发现案件线索,现场立即处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电子体温计等防疫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近期又查办了一批哄抬物价、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不明码标价等违法典型案件,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此次查办的12起典型案件(第二期),处罚金额近63万元,其中单起案件作出的最高行政处罚就达37万元,并移交公安部门一起,现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1:1月30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代理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美国3M公司在华知识产权保护事宜)举报,称克拉玛依市某石油企业购进的3M口罩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石油企业库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克拉玛依市欣维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用于员工使用的3M口罩包装粗糙、印刷字体模糊,涉嫌假冒3M口罩,共计21409支。经查:克拉玛依市欣维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乌鲁木齐市某公司以29万的价格购进22500个3M口罩,其中3M 9001口罩12500支、3M 9001V口罩500支、3M 9002口罩9000支、3M 9002V口罩500支,销售给克拉玛依市石油企业,销售价为3M 9001口罩和3M 9001V口罩销售价为20元/支,3M 9002口罩和3M 9002V口罩销售价为30元/支,销售价共计为545000元。目前,因该案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当地公安部门。

案例2:1月24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对阿勒泰市勤必发文体总汇高价销售口罩一事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文体总汇在进货价未变的情况下,多次提高销售价格,且某品牌的口罩以进货价为10元/个,销售价为30元/个-40元/个,利润为200%-300%的严重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1月26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阿克苏市教育路乐康维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口罩,存在高价销售和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正在以40元/袋的价格销售口罩,且该药店销售的医用口罩提供不出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未销售的医用口罩进行了扣押。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药店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1月26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乌苏市高价销售“威尼”牌消毒包装,警用防雾霾口罩GA98V,执法人员联合乌苏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合进行执法排查时发现,乌苏市金阁服装劳保店销售“威尼”牌消毒包装,警用防雾霾口罩GA98V,当事人按5元/只进货价格购进1000个“威尼”牌消毒包装,警用防雾霾口罩GA98V,通过微信群以15元/只价格销售完毕。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确切的进货渠道和地点。当事人超出进货价3倍价格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1月24日,沙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沙湾县爱心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店开展节日期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所销售的氪星9001耳挂式折叠防尘口罩、琪琪秀时尚防尘口罩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沙湾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1月26日,沙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沙湾县世纪大道南路乌苏仁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湾健民大药房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口罩。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药店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是冠桦KN90防尘口罩没有相关购货票据也未做标价处理。经查,当事人在明知销售商品需明码标价的情况下,仍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沙湾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药房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1月29日,托里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托里县博康大药房高价销售口罩。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以每只1.8元的价格购进了200只“三邦”牌9300A耳带式防尘口罩并以每只25元价格销售,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口罩的销售记录,当事人已销售91只口罩,每只销售价为25元,店内剩余8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托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药房当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近期,将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文章标题: 新疆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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