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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通知公告 关于宁波市区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

时间: 2020年06月08日 21:59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13次

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甬医保发〔2020〕14号)有关规定,现将宁波市区2020年6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申请期为6月的前10个工作日(6月1日至6月12日);为确保受理申请顺利开展,提前至5月21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有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指导。

二、申请条件

符合《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八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选择“宁波市”,在搜索栏中搜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登记”,选择本单位地址所在区,按《办法》要求进行自评分打分,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操作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其中位于高新区的医疗机构本次申请纳入协议管理暂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在地区选择中选“市本级”栏进行相关操作,位于高新区的零售药店仍选择“高新区”。】

市级及各区医保经办机构的联系电话及地址详见附件3。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经办机构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4。

(三)其中各类医院(包括口腔医院、牙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有住院医疗服务的其它医疗机构,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附件:

附件1:甬医保发〔2020〕1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2: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注意事项.docx

附件3: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及地址.docx

附件4: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说明.docx

附件5: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要求(自选商业软件).rar

附件6: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要求(宁波医保云系统).rar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文章标题: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通知公告 关于宁波市区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aofang/229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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