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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农(农药)罚〔2020〕1号

时间: 2020年09月15日 20:11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00次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农(农药)罚〔2020〕1号


  当事人:陈福安;身份证号码:45260119691******6;农资店名称:百色市右江区福安农资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02MA5MC****N(换);经营地址:百色市右江区泮水街;住址:百色市右江区泮水乡和平村社管屯85号;联系电话:138078****6。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农业农村局(下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7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右江区泮水乡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其农资店经营河北省涿州市桃园农药厂生产,有效成分含量:75%,剂型:可湿性粉剂,农药登记证号:PD86180-7,生产许可证号:XK13-200-00660,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批号)为20200413的百菌清农药28包。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登记证号为PD86180-7的登记证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9日,该登记信息已经过期,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任何登记资料,说明该产品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按照假农药处理。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声称于2020年5月22日从广西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百色门市部调进百菌清可湿性粉剂农药共60包,已售出32包,库存28包,进货价6元/包,销售价10元/包,获得销售收入320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据,没能提供销售凭证,其供述的进货量和销售量与实际库存相符,故本机关给予采信,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2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当事人陈福安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2.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涉案农药及现场调查照片、抽样取证及登记保存的农药等书证和物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8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农(农药)告〔2020〕1号}后,当事人在规定的三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经营上述百菌清可湿性粉剂农药,鉴于本案货值为600元,且目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下称《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违法行为相关自由裁量基准(一)轻微违法行为,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2.没收百菌清可湿性粉剂农药28包(100g/包,包括抽样取证样品1包);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收款人:百色市财政局;账号:21106008292195001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百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8日

特别声明

文章标题: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农(农药)罚〔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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