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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药”被罚没39万元 健之佳药店“不服气”、起诉市监局:一审被驳回、二审被驳回

时间: 2021年01月27日 18:00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91次

  近期,针对健之佳药店卖“假药”不满处罚起诉成都市监局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即二审又被驳回,维持原判,同时该判决为终审。

  卖“假药”:被成华区市监局罚没39万元

  根据《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建设路药店与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1日,第三人贺川向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其因节日送礼在原告处购买由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燕窝产品标识的功效中的适用症远远超出了其执行标准,应视为明知销售假药、劣药,请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实处罚。贺川同时提供了购买案涉燕窝的发票。同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受理该案。

卖“假药”被罚没39万元  健之佳药店“不服气”、起诉市监局:一审被驳回、二审被驳回


  2018年10月11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原告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记录载明:现场未发现“燕窝(生产商:安徽省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库存;查询店内计算机系统,显示该店于2018年9月11日至10月11日共销售“燕窝(商品编码:1151087)”共3000g,金额合计117000元。

  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24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原告负责人罗晓静及工作人员程莉进行了调查。上述被调查人员述称:1、该店经营的中药饮片“燕窝”均是由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原告于2018年2月2日购入2018010661批次的燕窝1400g(14盒),共销售1300g(13盒),退货100g(1盒),所销售该批次13盒中5盒未标注有被具备的宣传内容,另8盒在其透明外包装内侧面、透明外包装内部底部标识有被举报的宣传内容。2、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购入2018081801批次涉案产品,已销售2200g(22盒),退货200g(2盒),所销售的产品中5盒未标注被举报的宣传内容,另17盒的透明外包装内侧面有标识。

  2018年11月6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批后决定对原告涉嫌销售假药“燕窝”案予以立案。次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向原告作出并送达《立案通知书》。

  2019年1月11日,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经我司鉴定,上述两盒燕窝的包装信息均属标签标识”。

  2019年3月8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具《认定书》,载明“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建设路药店销售的‘燕窝’,……其标签标注的【功效】与《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5版)规定的‘燕窝’的【功能与主治】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所表明的适用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按假药论处,故上述‘燕窝’应按假药论处”。

卖“假药”被罚没39万元  健之佳药店“不服气”、起诉市监局:一审被驳回、二审被驳回


  2019年3月12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经合议后,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建议给予原告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7500元;2、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2925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90000元。

  2019年3月27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对拟处罚决定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并告知原告如要求听证,应在收到该告知书后3日内告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4月12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终止听证通知书》,载明因对原告涉嫌销售假药一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终止理由),决定终止听证。2019年7月11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成华市监听通〔201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原告将于2019年7月19日10时就该案公开举行听证。2019年7月19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就该案举行听证程序,原告参加听证并发表了意见。

  2019年8月30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成华检行公[2019]51010800023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原告销售假药行为依法进行监管并作出处理。2019年9月19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成华市监药罚〔2019〕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7500元;2、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2925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390000元。同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向原告直接送达了上述处罚决定书。

卖“假药”被罚没39万元  健之佳药店“不服气”、起诉市监局:一审被驳回、二审被驳回


  不服气:起诉成都市监局 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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