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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开展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采集工作

时间: 2021年02月15日 11:06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98次

 

  按照《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做好贵州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93号)要求,为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现通过企业主动报告和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我省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采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信息采集

 

   (一)主动报告

 

  1.报告主体:提交医药企业守信承诺的医药企业作为主动报告的责任主体。

 

  相关医药企业对于企业自身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在我省内发生的失信行为(详见附件1),应自法院判决或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本通知称“日”均指自然日,下同,有特殊说明的除外)向采购平台进行主动报告。

 

  2.报告内容: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印发之日(2020年8月28日)起,医药企业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因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等,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含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具体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

 

   (二)投诉举报

 

  各相关单位可通过采购平台反映医药企业的失信行为,采购平台将在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平台采集

 

  采购平台将以各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作为企业失信行为的采集依据。

 

  二、报告方式

 

   (一)主动报告的企业可通过登录采购平台首页【信用评价系统】,在【失信信息采集管理】模块【企业主动报告】项上传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的相关信息文书材料。

 

   (二)投诉举报的企业可通过【失信投诉举报】模块的【投诉管理】项上传相关信息材料(材料自拟)。

 

   (三)信用评价系统操作指南详见附件3。

 

  三、有关事项

 

   (一)医药企业报告信息应及时、全面、完整、规范,不得瞒报、漏报、不报,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医药企业对判决、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上诉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影响其报告失信信息。

 

   (三)采购平台将以守信承诺主体为单位,汇总相关的失信行为,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对失信行为进行信用评级,每季度第1个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集中公布最新一期信用评级结果,并同步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附件:1.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

 

  2.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

 

  3.贵州省信用评价系统操作手册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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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贵州开展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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