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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院公布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21年07月08日 20:57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87次

淄博市中院公布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4月2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了202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大众网淄博4月25日讯(记者 丁稳 通讯员 张玉杰 刘雪丽)4月2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2021年知识产权日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大众网记者了解到,2021年,淄博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7件,审结31件(包括上年旧存),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75件,审结275件,结案率100%。审结的民事案件中,调撤率43%。

附:淄博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1、原告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华莱瓷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瓷业”)的陶瓷艺术大师独立完成了双耳瓶、柳叶瓶、长寿瓶等多件陶瓷美术作品的创作,并以作者本人的名义进行了发表。后华光瓷业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淄博华莱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莱瓷业”)在其陶瓷展厅中公开销售的陶瓷作品里,有多件作品与华光瓷业艺术大师完成的作品器型或花面一致。同时,华莱瓷业还通过网络销售等方式对上述陶瓷作品进行低价销售。华光瓷业认为华莱瓷业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作品的复制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莱瓷业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光瓷业经济损失110余万元等。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双耳瓶、柳叶瓶、长寿瓶等艺术造型、结构和花面图案等外在形态看,具有较强的艺术美感,作品设计者利用陶瓷形式语言表现了自己的情感和认识,具有审美意义,与传统陶瓷器型相比有一定创新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且华莱瓷业作为与华光瓷业同行业的陶瓷企业,应当对涉案陶瓷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涉案作品与现有的陶瓷作品有无相同或相似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本案中,华莱瓷业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或华光瓷业并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华光瓷业的上述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同时,因华光瓷业提供了涉案美术作品作者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等,证实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与华光瓷业之间系劳动关系。华光瓷业并提供证据证实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系华光瓷业单位的陶瓷艺术大师,专门从事陶瓷艺术作品创作。华光瓷业的主要业务范围亦是对各艺术大师创作的陶瓷作品进行生产、销售和对外宣传等。因此,应当认定华光瓷业主张的涉案美术作品系职务作品,华光瓷业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审判决后,华莱瓷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评析】本案对作品独创性及权属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作品应当具有原创性或独创性,这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件。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来自于作者使用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表达了其独特的、具有审美意义的思想,此种表达无关艺术水准,只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而非抄袭他人,均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权利作品的权属问题也是著作权案件中需要确定的首要问题。对于涉案作品是否系职务作品,一般应从作品的创作人与其所在的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创作人的作品是否隶属于其工作任务范围之内、创作人是否系根据自己的意志创作作品、涉案作品是否系由创作人所在单位提供创作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本案的裁判对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及职务作品的认定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2、原告淄博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强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淄博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邦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名为“塑胶手套生产线手套抓取装置”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并先后被授予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后瑞邦公司发现被告淄博强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丰公司”)生产手套抓取装置并销售给被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瑞邦公司认为强丰公司生产销售手套抓取装置的行为、宏信公司使用该手套抓取装置的行为均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强丰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220万元;宏信公司停止使用并拆除正在使用的侵权产品,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70万元。

文章标题: 淄博市中院公布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aofang/495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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