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07月02日 08:01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04次
缘何“叫好不叫座”?
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即一家企业同时开展药品批发和零售业务。一般认为,批零一体化是整合企业内部的批发和零售资源,通过品种、供应商、物流等各种资源的一体化协同运作,实现批零融合、促进整体效率提升的新商业模式。
从政府监管角度而言,表现为:一家企业用同样的人员、设施等,同时取得药品批发和零售资质。本文以温州市为例,介绍药品批零一体目前的经营现状并提出监管建议。
A 利好激励下势头良好
温州实践
经过多年的探索,随着近年来相关政策的调整,批零一体经营模式在温州市药品流通领域发展较快。
前期探索
早在2021年前,温州市浙江海派医药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设立两个市场主体的途径分别取得药品批发、零售连锁经营许可证,以达到“一企双证”的资质。但批发和零售连锁之间在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都是各自独立的。在经营过程中,他们有的将零售业务委托给自家批发公司配送,实际上是“批零一体”经营的雏形。
政策调整后增长迅速
2021年,浙江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医疗器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浙食药监规〔2021〕4号)对药品经营批零一体化政策破冰,新浪,温州辖区企业行动迅速,在政策出台不久即积极申报批零一体经营。
截至2021年10月,温州市域同一企业主体同时拥有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资质的企业已达9家,其中5家为2021年前浙江省局受理开办,4家为2021年后浙江省局委托温州市局受理开办,均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药品批发经营。该9家企业均为同一企业名称同时具有药品批发、零售连锁资质。目前,仍有个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备申请药品批发资质。
“一体化”程度有所不同
温州范围批零一体的药品流通企业“一体化”程度有所不同,大致有如下情形:
1.完全一体化。《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医疗器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出台之初,率先申报的温州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温州百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以其连锁总部原有的设施设备、仓库及人员等条件,申请药品批发资质,真正做到了批零一体化。
2.部分一体化。温州一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5家2021年之后申请开办的批零一体经营企业,为同一企业名称、同一注册地址、同一企业负责人、同一质量负责人,此外,如质量管理机构、药品仓库等均分别设置,计算机系统分开运行,有两套相对独立的质量管理体系。
人员方面:除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外,其余人员批发、零售连锁各自独立。
设施设备方面:设有批发、零售连锁不同的仓库,各自独立的设施设备,也有个别企业将零售业务委托给批发,即只设置一个批发的药品库房。
药品购销管理方面:批发与零售两条线运行,即批发购进用于批发,连锁购进用于零售。
计算机系统方面:批发与零售连锁分别用不同的计算机系统管理,有个别企业批发和零售连锁业务数据互不兼容。
为什么鼓励批零一体?
法规制度上无阻碍
在国家药品基础法律及制度设置层面,并无禁止批零一体相关内容的规定,且鼓励“一企多证”。一家企业拥有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经营许可证的情形较为普遍,一个企业主体从事多个行业本就是法律允许的行为。现行《药品管理法》虽然规定药品批发、零售的行政许可权分属省、市级药品监管部门,但并未禁止同一市场主体同时持有批发、零售两种经营资格。
政策背景支持
近年来,国家和各省市的一些文件、政策,对批零一体化经营提出了明确支持。如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13号)提出:“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
部分省市也陆续出台支持政策。浙江省于2021年“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明确鼓励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企业可同时申办药品批发、零售经营,该省已有46家企业获得批零一体化经营的资质。近年,河北、甘肃、新疆等省份也陆续出台了类似政策,鼓励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
对企业有利
一是企业以一个市场主体身份同时获得批发零售经营资格,不必重复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不同程度避免了资源重复建设。
二是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由于减少了流转环节,相应地可以减少有关票据、手续和记录,降低了运营和管理成本及税负。
三是企业批零一体后,规模化效应显现,药品采购渠道更广、议价能力更强。
B 问题与建议
为什么未得到全面、充分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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