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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 “两票制”实施方案发布

时间: 2019年11月16日 11:01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33次

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 “两票制”实施方案发布

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

“两票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不断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按照“规范市场、强化监管、分级推进、保障供应”的基本原则,以在药品购销中推行“两票制”为抓手,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依法打击非法挂靠、过票洗钱、商业贿赂等行为,净化流通环境,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为生产企业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商业公司(在山东省销售的药品,每种仅限1家公司视为生产企业)。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或国内分包装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或分包装企业)。

3.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全国仅限1家生产或经营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特殊处理

1.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2.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和省医药储备药品,以及国家和省公布的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可特殊处理。

3.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疫苗等特殊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

(一)全面推行“两票制”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药品采购中全面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二)试点实行“一票制”

在试点城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选择部分用量较大、市场供应渠道简单的药品试行“一票制”(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市、县为单位采取联合采购、集中支付等形式,探索推行药品采购“一票制”。

(三)严格控制“第三票”

为保障基层药品供应,对部分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具体医疗机构名单,由各市卫生健康委严格控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统一公布。

四、工作内容

(一)实施动态清单管理

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第一票”和“第二票”开票企业清单,允许增加“第三票”的医疗机构清单,以及“一票制”试点医院、企业和药品清单。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均要就严格执行“两票制”作出书面承诺。生产企业综合考虑原有配送渠道,在清单内自主选择(含变更及解除)流通企业,确保供应区域全面覆盖。医疗机构不得指定流通企业,只能在清单内遴选生产企业选定的流通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从清单中撤出,取消该产品的中标、挂网或配送资格。

(二)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付款流向和金额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一致。

文章标题: 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 “两票制”实施方案发布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aofang/64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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