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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等八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时间: 2020年08月04日 07:20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30次

核心提示:7月3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保健药品、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等八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73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明确保健药品、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等八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根据《办法》,《药品目录》 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 ,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办法》明确,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 ,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等八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 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药品目录》 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办法》指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根据《办法》,除中药饮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文章标题: 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等八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aopin/274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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