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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公布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21年02月12日 12:31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73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20年,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 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城市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 监督作用,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的10起典型案例,牢牢守住食品药品安全底线,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案例一


  明虾牛蛙添禁药 违法销售获重罚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4日,根据莆田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科的《移送告知书》和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2份《检验报告》,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某百货有限公司某分店开 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5日经营的明虾(活)、牛 蛙,经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这两件货物总销售金额2316.30元,违法所得6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7万元。


  【典型意义】


  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下架,该案中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使用了国家禁止的兽药,没有尽到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重罚。


  案例二


  诊疗使用过期药 新药品法严处罚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举报,依法对荔城区某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依法在荔城区从事医疗诊治活动。2020年1月对一名患者进行治疗时,因部分工作人员未严格遵 守药品查对制度,造成该患者使用了1袋超过有效期的药品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过期药品属于劣药。有些药品一旦过期,不仅有效成分下降,甚至会产生有害物质。这是我市适用新《药品法》首个案件。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提醒,作为医疗机构,事前预防重于事后弥补,应当组织人员培训学习,并做好监督工作,做好药物的储存与保管,用药之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这不仅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自 身的有效保护。


  案例三


  非法使用工业盐 移交公安没商量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城厢区华亭镇徐某某线面加工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生产线面的过程中非法添加工业盐,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食品及原料进行扣押。经查,新浪,当事人购进产地山东莱州的日晒盐用于线面生产,2020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的“日晒盐”抽样检测。经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检测并经莆田市盐务部门认定,当事人用于生产线面的原料“日晒盐”为工业盐,且山东莱州盐场不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生产工业盐。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其移送公安 部门查处。


  【典型意义】


文章标题: 莆田公布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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