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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如何避开侵权“坑”?

时间: 2021年12月15日 16:25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61次

近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座谈会,通报了“剑网2021”专项行动工作成果,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44件。值得一提的是,“剑网2021”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重点打击如微博、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自媒体的侵权现象。如今,自媒体遍地开花,其潜在的侵权风险不容忽视。

自媒体侵权大多可以归为著作权侵权和名誉权侵权两类。通过对著作权侵权类案件整理分析,这类案件的成因往往是多方面的。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对于互联网的行为和生态的规制是司法职能之一,尽管存在复杂的侵权样态,但是从行为模式上分析法律后果,仍可以发现其中的丝丝脉络,笔者将从主体、行为、救济等方面进行分析。

以下,笔者将从具体案例着手,对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分析。

三起纠纷话侵权

第一起案例是林志颖微博发布PS图片侵权案。该案中,林志颖将某解放军战士形象的图片中的主要人物面部PS成自己的图片发布到个人微博上,后被著作权人发现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图片将作品的主要人物之一的面部进行PS,使作品失去原有的英雄气概,已侵犯作者的身份权利,故判决林志颖侵权。实践中,PS图片的行为在互联网上非常常见,很多人并不认为此类行为侵权,但实际上很多案件之所以未引起纠纷,多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

第二起案例是“智合新媒体发布律师文章侵权案”。智合新媒体是一家运营法律类的微信公众号,其将文章《如何使用律师》的作者识别错误,误以为获得作者授权而擅自发布,并署名错误,被原告熊某中发现后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将他人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平台,系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此过程中,该公众号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侵犯作者权利,同时将未为作者署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起案例是黄某起诉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公司)的侵权纠纷。因阿里公司在微博中未经许可发布了一张无署名且去掉了原作者黄某水印的图片,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里公司未经授权将原告黄某作品使用在微博运营活动中,且未署名,已构成对原告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上述三个案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当下自媒体领域,从个人到大型商业集团,从文字到图片,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侵权风险。在使用自媒体进行宣传的过程中,大量的信息实际上是存在权利人的,如未经许可使用,就会为今后纠纷埋下伏笔。

保护意识待提高

在笔者看来,自媒体之所以侵权高发,一方面是用户和平台关系错综复杂;另一方面在于权利人与侵权者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法律上来说,用户分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是否商业行为,需结合个案认定,但是否属于商业行为与案件侵权事实认定的关系不大,很多人对用户责任存在误解,认为个人用户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业使用,不构成侵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用户在平台发布信息,多数情况下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平台可以根据“避风港原则”免于承担赔偿,但也存在注意义务,即当侵权行为特别明显,平台不可能不注意到的情形下,平台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侵权者对于版权保护的漠视和对权利人的不尊重非常严重。侵权者不仅不检讨自身过错,反而指责权利人未事先通知、没有声明禁止传播,或责备权利人高额索赔,甚至称自己的使用反而提高了权利人的影响力。

那么,平台与用户的关系该如何认定呢?

平台对于其部分功能,允许用户用户进行二次开发,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应用,例如对插件、小程序等开源或者开放端口的释放,就能对全网数以万计的信息进行抓取。鉴于自媒体快速传播的特点,很多信息在第一时间发布后就能广泛传播,这种链式传播的速度可能是权利人希望看到的,但也会加大侵权风险。

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于信息的推荐和编辑往往能引起自身责任,但在移动互联网的环境中这种现象较为少见,因为根据爬虫搜索规则,通常能够及时定位作品源,所以相对来说平台的行为较为安全。但用户对于热门信息则往往不加以取舍地复制粘贴,侵权现象的逐渐增多。

复制转载有风险

在对“自媒体”行为方式的认定中,主要存在三种行为方式:编辑行为、引用行为和转发、转载行为。

一般而言,对图文类信息的复制、转发等均可以视作编辑行为,相对应的权利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实践中,复制行为较为普遍,比如,企业为了宣传,往往会对图文类信息进行下载、编辑后上传;而引用和转发的情形较少。

文章标题: 自媒体如何避开侵权“坑”?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aopin/549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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