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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如何建设管理?试行方案来了

时间: 2022年01月05日 19:25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67次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为指导医疗机构加强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行为,保障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国家卫健委组织还制定了《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指南》明确,本指南主要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和管理。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21〕62号)与本指南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指南》指出,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简称静配中心,是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专业技术服务的部门。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医疗机构对静脉用药进行集中调配和供应的,应当按照本指南设置静配中心。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选址应当远离污染源,不宜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宜设于人员流动较少的安静区域,且便于成品输液的运送。

  在人员方面,静配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数量适宜、结构合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一般可按照每人每日平均调配70~90袋(瓶)成品输液的工作量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同时,负责用药医嘱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关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从事与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性疾病等不宜从事药品调配工作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保障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防范职业暴露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主要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英文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简写为PIVAS,以下简称静配中心)是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专业技术服务的部门。静配中心通过静脉用药处方医嘱审核干预、加药混合调配、参与静脉输液使用评估等药学服务,为临床提供优质可直接静脉输注的成品输液。

  第四条静配中心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静配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培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成品输液质量,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静配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对静脉用药进行集中调配和供应的,应当按照本指南设置静配中心。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

  第八条静配中心选址应当远离污染源,不宜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宜设于人员流动较少的安静区域,且便于成品输液的运送。

  第九条静配中心整体布局、各功能区设置和面积应当符合有关文件和本指南附件1有关规定,与其工作量相适应。功能区主要包括洁净区、非洁净控制区和辅助工作区。应当合理划分各功能区,在不同区域之间形成合理的缓冲区域。

  第十条静配中心各功能区应当有适宜空间,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洁净区主要空间应当包括调配操作间,一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及洗衣洁具间;非洁净控制区主要空间应当包括普通更衣室,清洁间,用药医嘱审核、打印输液标签、贴签摆药、成品输液核查与包装和配送等区域;辅助工作区主要空间应当包括药品库,物料贮存库,药品脱外包区,转运箱和转运车存放区以及综合性会议示教休息室等,配套的空调机房、淋浴室和卫生间也是静配中心的辅助工作区,但属于污染源区域。

文章标题: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如何建设管理?试行方案来了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aopin/555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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