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首页> agent yabovip168 > 文章正文

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时间: 2020年04月26日 07:00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83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5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参加大病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可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第二章参保缴费

第三条大病保险基本保费征缴主体为各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机构。选缴保费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征缴。

第四条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缴纳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每年12月征缴下一年度保费。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时按大病保险年度缴费标准同步征收大病保险个人缴纳部分。

  实施当年(2018年,下同),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缴纳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2018年1月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各县(市、区)根据征缴工作安排确定征缴期,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征缴。

第五条选缴保费与基本保费征缴期一致,选缴保费份数由个人在征缴期内选定,可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缴纳,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手机APP进行缴纳。未在征缴期内缴纳选缴保费的,在大病保险年度内的,允许补缴,本年度选缴保费相应待遇不享受,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跨年度的,视为中断,再次选择缴纳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实施当年,选缴保费征缴期确定为2018年1月至5月。

第六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相应职能部门认定,具体人员类别,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保费缴纳划转:各认定职能部门应将认定名单在每年12月底前,报送同级医保经办机构确认,财政补助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困难人员相应的职能部门在次年1月底前缴纳。实施当年,在2018年2月底前缴纳。

  金华市区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证重度残疾人和持证精神病患者,选缴保费份数确定为1份。实施当年,金华市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持证重度残疾人和持证精神病患者的认定时间截至2017年12月底,不在2017年12月份认定名单内但2017年已补助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人员,按原份数予以衔接,财政补助资金由困难人员相应的职能部门(民政、残联、教育)在2月份缴纳。

第七条建立大病保险基本保费筹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医疗费用增长情况、GDP增长水平、大病保险上年度支出情况等因素,由金华市人力社保局、金华市财政局适时调整确定大病保险基本保费水平。

第三章保障待遇

第八条下列选缴保费情形视同连续三年缴纳,按连续满三年缴纳人员的待遇享受:

  1.实施当年在征缴期内缴纳选缴保费的;

  2.新生儿在出生后30日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缴纳选缴保费的。

第九条大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生效时间一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终止的,大病保险待遇同时中断、终止。

第十条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乙类项目、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是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用、外出住院个人先自付费用、异地登记(居住、安置、外派)住院个人先自付费用、等待期间个人先自负费用、住院起付线费用、规定(特殊)病种起付线费用。

第十一条合理治疗必须的医用材料是指浙江省医保目录内医用材料超适应症和超限额费用。目录外药品费用是指目录外国药准字、国药进字药品费用。

第十二条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合规医疗费用,各县(市、区)可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按医疗救助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其中一次需重新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的,仅对本次住院待遇进行重新结算,已结算的其他次数不再重新结算。

文章标题: 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iliao/190105.html
Top
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