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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医保政策

时间: 2020年04月29日 22:14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36次

5月16日,市长王宏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5月24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正式发文。

淮南市医保政策大调整!

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投保标准和报销范围等

(一)增加投保费用。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原11元标准现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标准投商业大病保险。

(二)统一起付标准。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赔偿起付线,皆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后年度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作动态调整。2016年度统一调整为26267元(2014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267元)。(原政策:职工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为30000元;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1000元。)

(三)扩大报销范围。参保职工和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或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规定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其中,凡在国内实行赠药的靶向药品(或其他药品),以该赠药方案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购买药品费用为合规的上限。

以下11项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3)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5)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7)《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8)各种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药品费用和住院期间另行购买的药品费用;

(9)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临床滥用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

(10)美容、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11)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药费用。

淮南市医保政策大调整!

(四)调整大病保险的分段报销比例

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支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依次从“三个目录”内的自付费用、《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中计算。

(1)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2)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

(3)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原政策:赔付标准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公务员及参公单位人员还包括已享受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以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给予补偿报销。城镇职工大病保险3万元(含)——10万元(含),城镇居民医保2.1万元(含)——10万元(含),均按50%补偿报销;10万元——20万元(含),均按60%补偿报销;20万元以上均按70%进行补偿报销。)

淮南市医保政策大调整!

(五)大学生省级调剂金制度并入大病保险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所有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含在校大学生)人员。现行的大学生省级调剂金制度并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六)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机构

文章标题: 淮南市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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