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广东医保局发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14日。
这些药,纳入医保
《征求意见稿》分六章,分别是总则,《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药品目录》的使用,医保用药的支付, 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附则,共31条内容。
整体上来看,广东的《征求意见稿》除遵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最大的看点在于地方落地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与国家版医保目录相比,广东的地方医保目录多了“医院制剂”这一部分,且还有一部分单列的地方增补药品。
《征求意见稿》提出,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纳入广东省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
这些药,不纳入医保
《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药品不纳入医保: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此外,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和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调出医保: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已被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六)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明确医保支付标准
在医保用药的支付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独家药品按照国家准入谈判的结果确定支付标准。
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参保人不先行自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报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在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拟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