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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合并实施

时间: 2019年10月12日 09:29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66次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合并实施

发布日期:2019-10-12 07:59来源:常德日报作者:姚懿容 通讯员 黄科字体:[ ]


10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工作全面启动。参保人员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实现应保尽保。

新政实施后,参保女职工生育待遇将进一步提高。据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人介绍,生育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节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生育补助金。其中,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化验费、输血费、特殊材料费等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婴儿诊治费、陪人费、空调费、生活物品购置费、膳食费、超标准床位费、无痛分娩费、镇疼泵费以及其他本人要求享受特殊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在规定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职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节育医疗费用待遇。参保职工在职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的次月起,连续缴足10个月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及生育补助金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津贴及生育补助金待遇。

文章标题: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合并实施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iliao/34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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