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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政策与标准

时间: 2021年01月14日 07:02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57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为核心,完善政策措施,最大程度地惠及参保城乡居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政策,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三、具体内容

(一)覆盖范围

除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

(二)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原则上在上一年底前按照个人220元完成缴费,鉴于广大农村居民春节期间务工返乡的实际,筹资可延长到2020年2月底。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的政府代缴政策。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部分)政策,新生儿在办理“落地”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医保(不含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大学生、中职生),到户籍地街道、社区或乡镇(社保服务所)、行政村(社居委)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居住地办理参保登记,但不得重复参保。在校大学生、中职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2﹒财政补助。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2018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520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55号)精神,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416元,省财政补助104元;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312元,省财政补助156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自承担52元。

同时,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暂定每人每年520元,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312元,省财政承担208元;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312元,省财政承担156元,市财政承担52元。

3﹒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要直接划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

(三)待遇保障

各地原则上在维持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实施方案框架不变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原则上总体待遇不得低于2018年水平。年底前,全面执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方案。

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居民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内合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2﹒住院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要进一步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基金支付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保群众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

3﹒贫困人口待遇。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继续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51”“180”综合医疗保障工作。

(四)保障周期

居民医保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统筹地区要切实解决好参保居民缴费与待遇享受衔接问题,确保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四、统筹层次

文章标题: 202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政策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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