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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21年01月23日 19:29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51次

  固政办发〔2010〕50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和监察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全区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险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275号)、《关于解决我区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1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范围

  (一)截止2009年5月31日,原州区境内中央、自治区及市、原州区属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在关闭破产终结前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和国有困难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关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日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启动前退休的未参保人员”)。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日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和我市医疗保险启动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我市医疗保险启动后办理退休手续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含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及按照自治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我区1995年以前城镇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0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办理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简称为“按102号文件和10号文件办理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启动后退休的未参保人员”)。

  (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日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但因企业无法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启动前退休的已参保人员”)。

  (五)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日后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但因企业无法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启动后退休的已参保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对“关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2006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9元×6%×10年标准缴费,一次性纳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所需医疗保险费由中央、自治区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

  自治区属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90%、自治区财政补助10%;对市、县(区)属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60%、自治区财政补助10%和市县财政补助30%。

  中央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市、县(区)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中央补助70%、自治区财政补助10%、市、县(区)财政补助20%

  (二)对“启动前退休的未参保人员”,按2006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9元×6%×10年标准缴费,一次性纳入所在地职工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60%、自治区财政补助10%、市、县(区)财政补助30%。

  (三)对“启动后退休的未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补缴规定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后,纳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补缴费用由原单位承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和按102号文件、10号文件办理退休的人员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为鼓励统筹地区做好“启动后退休人员”的参保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纳入1名“启动后退休人员”,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给予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3000的奖励补助(不含按102号文件和10号文件办理退休的人员)。

  (四)对“启动前退休的已参保人员”,缴清每人1500元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风险金和历年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缴费脱钩。

文章标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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