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2022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顺利开展,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目标任务为72万人。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费用由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组成,个人筹资标准为32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580元/人。
(二)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时间
城乡居民(含在校学生)集中缴费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9月10日—20日期间税务系统升级暂停缴费)。缴费参保人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22年2月28日至6月30日期间,个人要求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按照当年个人筹资标准缴纳费用,自缴费之日起第91天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6月30日后不再受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手续。
(三)参保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参保由所在街道、乡镇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缴费,或者选择线上线下多种缴费方式缴费。在校学生、幼儿园以学校、园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并免缴当年参保费用。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新生儿父母未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可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四)困难群众资助缴费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部分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由当地政府按照200元/人标准给予定额参保补助。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各级财政和医保、残联等部门按照相应分担比例共同全额资助。
部分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腾讯,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卫健部门全额资助。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50%资助。
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五)退费处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2022年元月1日)前,发生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参军、出国定居、死亡、操作误缴等情形,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由医保部门办理退费。全市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手续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
三、责任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收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保费征缴运行保障。负责辖区内资助参保对象核定缴费、身份标识、资料存档、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税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宣传和培训,跟踪督办征收进度,发送征收通报。征收期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应有1名税务系统工作人员负责征收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和信息登记录入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和清理,与税务部门实现系统对接、信息对接,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核定部分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身份,落实参保缴费补助政策。
(五)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七)残联部门负责做好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落实补助资金。
(八)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幼儿园)参保的宣传、督促、统计工作,确保在校学生(幼儿园)应保尽保。
(九)鄂州职业大学负责做好学生参保的宣传、督促、统计工作,确保大学生应保尽保。对已在外地参保学生建立台账,留存凭证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