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0月08日 13:13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26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门诊保障问题,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发〔2021〕5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 (辽委发〔2021〕9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21〕39号),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要求,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功能,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推动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动态调整。门诊共济保障待遇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在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医保基金收支情况,适时适度提高保障待遇水平,使参保人员分享医保改革红利。
(二)坚持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做好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立前后各项工作的衔接矛盾排查工作,妥善处理机制建立初期及制度运行后面临的各类问题,科学制定工作预案和计划,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确保新制度平稳入轨运行。
(三)坚持系统规划、统筹实施。将实施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坚持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把建立健全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纳入“健康鞍山”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制度体系,推进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畅通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渠道,切实提升参保人经办事项的便捷性。
三、工作安排
(一)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机制。
2022年底前,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机制。将我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含灵活就业医保人员、单建统筹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照不同等级和类型的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差异化设置,适当向基层医疗机构和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倾斜,待遇支付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普通门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0元。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不计入我市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探索拓展门诊统筹保障服务。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准入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主动申请成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分级诊疗工作要求及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优先将提供常见病、多发病门诊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范围,结合门诊费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扩展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范围。
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推进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药方购药的信息共享。实现处方流转后,探索将符合准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推进定点医药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服务价格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稳步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三)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制度与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机制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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