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2月11日 20:07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37次
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3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长白山支行、人民银行梅河口市支行: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22年11月29日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统筹共济能力,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意见》(吉政发〔2021〕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设县(市)的市(州)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以下简称“市(州)统筹区”)基金统收统支管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基本医保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参照市(州)执行,双阳、九台、江源区参照县(市)执行。
第三条 基本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坚持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统筹标准;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政府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认真履行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第五条 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
第二章基金统收
第六条 各市(州)统筹区分别设立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归口管理统筹区内全部基金收入。
各市(州)、县(市、区)分别设立本级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专户,用于归集、上解基本医保费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等。区级财政专户仅用于归集税务部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职工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基金收入主要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利息、转移收入、滞纳金等构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基金收入主要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利息等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县(市、区)税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征收,经属地入库后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分类上解至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各市县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至各市(州)统筹区后,同级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按序时进度将收到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县应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按序时进度于每年12月底前全部上解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各市(州)、县(市、区)基本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按季度分别划入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职工基本医保转移收入应按月度全额划入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基金统支
第八条 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本统筹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出户”),用于统筹支付辖区基本医保基金支出。
各市(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本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户(市辖区不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和转移支出等。
第九条 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基金支出实行“总额控制、预算审核、分级支付”和“按季申请、按月拨付、按年结算”的管理方式,基金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执行。
第四章基金预决算
第十条 以市(州)统筹区为单位编制基本医保基金年度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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