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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改动病历案追踪:一“病历”鉴定两样结果

时间: 2021年06月19日 20:14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45次


吉林改动病历案追踪:一“病历”鉴定两样结果

2003年11月06日20:30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11月6日电(“新华视点”记者王强、鲍盛华)新华网“新华视点”专栏9月8日播发的《“哪页不合格就撕掉重写”》一稿中报道的吉林省“改动病历案”再起波澜。

  11月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再次公开审理,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从为什么要“改动病历”转移到了“改动病历”是否对医疗事故鉴定有影响上。


  吉林省延吉市患者张玉芬2001年8月起诉延边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延医附院”),以原始病历复印件为主要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误诊误治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依据医院提供的改动后的病历作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认定,原告因此败诉。后经原告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不久,原告张玉芬因病去世,她的四个儿子转而成为新的原告。

  2003年2月和6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天平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延边天平”)和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华夏”)受法院委托分别对改动病历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一个认为改动病历对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影响,一个则认为改动病历对医疗事故鉴定有误导作用。

  延医附院在病历上增加的大段话语,在延边天平看来是在“补充诊断”。而北京华夏则认为医院在时隔至少一个月后增加这些内容,且未注明修改时间和医生签名,是一种篡改伪造行为,同时还指出病历上清晰可见的三处刮擦痕迹。

  延边天平认为,原始病历与改动病历的临床诊断和治疗方针相同,且后者较前者更加完整,“故病历修改内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无影响”;北京华夏则认为,改动后的病历属于“篡改伪造病历”,“医院伪造病历的真实用途是利用其假象来证明自己对病人是认真治疗的”,“对医疗事故鉴定有误导作用”。

  法庭上,原告姜何儒(张玉芬四子)向延边天平鉴定专家金龙男质询了10多个问题,以下为节选:

  姜何儒:“患者呼吸困难明显缓解”“病情明显好转”等话语中的“明显”都被换成“有所”。请问,“明显”和“有所”两个词有没有区别?

  金龙男:这两个词的差别只是程度上的问题,并没有明显的界限,改不改对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影响。

  姜何儒:改动后病历写有“ECT示窦性心动过速”,但是患者从来没有做过这方面的检查,况且ECT不能用来检查心脏。请问这种改动是否合理合法?

  金龙男:这不是我的鉴定范围。

  姜何儒:病历上有几处明显的刮擦痕迹,违反相关规定甚至有违法嫌疑,请问这也算正常“修改”吗?

  金龙男:找不到这一页……

  姜何儒说,原始病历只有18页,新浪,改动后变成39页,他母亲明明是病危,医院却写“好转”。医院代表郑培芬说,病历修改多了就得重写,修改与重写没啥区别,你去别的医院看看,哪家不是这样?

  姜何儒认为北京华夏是经司法部审批的鉴定机构,权威性非延边天平可比。医院称北京华夏的鉴定是“形式主义的认定”,“并不能推翻延边天平的鉴定结论”。

  前来旁听的部分媒体记者认为,无论法院怎样判决,都会对同类医疗纠纷案件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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