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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

时间: 2021年01月11日 17:29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63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二、基本原则

2. 依法公正原则。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3. 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 高效便民原则。根据知识产权纠纷特点,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三、工作目标

5. 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指导协调作用,以及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起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四、工作内容

6. 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推进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本级人民法院建立协调机制,指导全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7. 职责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宣传引导当事人运用调解平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的研发运维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法庭负责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运用调解平台开展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工作,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开展培训等业务指导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统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政策规范,指导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同本级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维权援助中心等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工作,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在线调解工作。

8.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首次采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

9. 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确认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择优推荐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要求,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本地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纳入到本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10. 在线诉调对接业务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相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录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调解平台向相关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

文章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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