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2月13日 07:31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32次
提到蚂蚁,人们会联想到“蚂蚁搬家”
它经常与执行力、团队合作存在联系
在搬家、货运、物流等领域
广受经营者的青睐
“撞名”的情况时有发生
孙某就因为在自己经营的
南通蚂蚁搬家公司网站、员工服装
及现场搬运货车上使用了
“蚂蚁搬家”或“南通蚂蚁搬家”
被拥有“蚂蚁”“ANT”“蚂蚁搬家”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成都蚂蚁搬运公司
告上了法庭
近日,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审理了
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成都蚂蚁搬运有限公司先后于2002年1月、2021年4月、2021年2月取得“蚂蚁”“ANT”“蚂蚁搬家”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运输经纪、搬迁、物流运输等。
2004年3月,孙某设立南通市崇川区蚂蚁搬家服务站的个体工商户,后于2007年8月重新登记为孙某个人经营。2021年9月,孙某成立南通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搬家搬迁等。2021年,该公司网站及58同城网的宣传图片中,员工服装及现场搬运货车上使用了“蚂蚁搬家”字样,部分车厢上使用了“南通蚂蚁搬家”、车头车门上使用了“ANT”。
VS.
成都蚂蚁搬运有限公司认为:
孙某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蚂蚁搬家”作为企业字号,在员工服装、搬运车外观和网站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足以引起公众对二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产生混淆,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含有“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通州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蚂蚁搬家”是一汉语词语,“蚂蚁”作为商标使用,其显著性较低,除非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被告孙某在2004年就使用“蚂蚁”作为字号,南通市崇川区蚂蚁搬家服务站与被告间形成承继关系。而此时“蚂蚁”商标与原告尚不能形成对应关系,显著性较弱,且原告与孙某分属不同的经营区域,无证据证明孙某在设立南通市崇川区蚂蚁搬家服务站时,主观上存在攀附原告或“蚂蚁”商标的故意,孙某在企业字号后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上使用了“搬家”,该使用方式不会导致市场混淆及损害原告利益。
被告就字号“蚂蚁”的使用具有正当性,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蚂蚁”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在保护被告企业名称权的同时,应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就字号的宣传、使用进行必要的规制。
被告在宣传中使用“南通蚂蚁搬家”,可视为企业名称简称,能区分服务来源,属合理使用。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实行“先注册先得”原则。本案中,被告使用“蚂蚁”“蚂蚁搬家”“ANT”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易造成服务来源混淆,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上述标识,侵害了原告案涉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范围,被告的经营规模及区域、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行业特点,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企业应树立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意识
“商标是商品上的商业标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权是法定权利。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也称商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的核心部分。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营业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亦受法律保护。”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副院长陆炜炜介绍。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情形较为普遍,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在先注册的商标与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二是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法律不允许任何人通过混淆商品来源,攀附或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获取利益,否则即为不正当竞争。因此,无论是商标注册审查中对商标本身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时对企业名称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的禁止,还是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权利冲突时侵权的认定,都应该遵循防止市场混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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