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2月09日 20:57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12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泰安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7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泰安市疗保障网站(网址),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bjbgs@ta.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意见”;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日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制定背景、目的
自2021年开始,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目前,我市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已覆盖各县市区(功能区)、全体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缓解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发挥了较好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1〕22号),制定我市实施意见,确保到2023年年底,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职工医保基金内部结构更加优化,个人账户管理机制更加完善,门诊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
《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1〕22号)
三、重要举措
(一)健全完善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二)科学设定职工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三)规范完善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和医保政策。
(四)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五)规范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六)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七)规范个人账户使用。
(八)加强监督管理。
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7日,泰安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官网对《泰安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期满,新浪,未收到公众意见建议。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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