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2月31日 13:06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54次
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医保发〔2022〕22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淄政办发〔2022〕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下列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高等院校学生、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园)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三)取得我市居住证的人员;
(四)其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城乡居民。
二、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一次性缴费。
(二)2022年9月1日到9月30日开展集中参保登记,腾讯,10月1日到12月31日开展集中参保缴费。以后年度9月1日到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期。
(三)在校(园)学生和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属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
(四)城乡居民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到街道(镇)、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网上服务大厅、便民小程序办理。
(五)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重度残疾人(指经残联认定的残疾等级达到1级或2级的残疾人),每年度办理参保代缴手续时,代缴人员名单由区县相关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同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代缴费用拨付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低保边缘家庭对象由同级民政部门将名单报同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代缴人员信息。参保人完成个人缴费后,税务部门将上述缴费人员信息反馈到同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代缴费用拨付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列支项目做好承担的代缴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工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规定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或定额资助,医疗救助定额资助与个人缴费差额部分以及其他代缴人员所需资金由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解决,不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低保边缘家庭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
三、医疗待遇
(一)城乡居民在当年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年度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基层首诊、签约服务,参保人自行选择规定的基层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在门诊统筹签约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三)城乡居民患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自行选择规定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签约医疗机构,在门诊慢特病签约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纳入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其中选择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门诊作为门诊慢性病签约医疗机构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限额结算办法执行。
(四)参保人经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一级医院或二级医院上转到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从三级医院转到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直接到医院就医的,对应级别医院报销比例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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