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2月18日 21:14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37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美容广告活动,维护良好医疗美容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要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合规指引。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医疗美容广告应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各医疗美容机构及广告经营主体,应当遵循以上内容,新浪,依法开展经营业务,共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维权投诉举报。
原标题:《不得有以下情形!新会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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