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年02月15日 14:28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78次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 1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类型:*****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平市星之轩养生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进门左侧的房间墙上张贴有内容为“足疗的好处 一、强身健体,延年益寿;二、防治神经衰弱和失眠;三、防治高血压;四、防治风湿关节炎;五、防治腿脚麻木;六、防治糖尿病;七、防治感冒;八、美容减肥;九、防治脑溢血和脑血栓;十、消除疲劳、身心愉快...360呵护 20次后、30次后、持续使用,有病抗病,无病强身,用之有益”等字样的宣传广告;在其左侧房间正面墙上张贴有内容为“《应验奇方·慈心方论》...天下第一茶”等内容的宣传广告,在其下方的货架上摆放有“心意行 慈心方”系列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并打印取证。
2022年11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对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晋城市监执队限提[2022]808号)。
2022年11月3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16日,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广告制作费收据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1.当事人注册于2022年7月25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在拼多多网络平台20元购买了内容为“足疗的好处 一、强身健体,延年益寿;二、防治神经衰弱和失眠;三、防治高血压;四、防治风湿关节炎;五、防治腿脚麻木;六、防治糖尿病;七、防治感冒;八、美容减肥;九、防治脑溢血和脑血栓...360呵护 20次后、30次后、持续使用,有病抗病,无病强身”等字样的宣传广告张贴在其经营场所墙上,用于对其足疗业务进行广告宣传。
2.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日委托晋城市万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自己找的“《应验奇方·慈心方论》...天下第一茶”等内容制作成宣传广告并张贴在其经营场所墙上,当事人称宣传中国中医文化的同时顾客有需求就卖“心意行 慈心方”系列产品。广告制作费100元。
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宣传广告内容所称效果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执法检查时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赵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4.涉案广告制作费2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广告制作的费用。
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的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3年1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电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1.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宣传广告中使用“防治神经衰弱和失眠、防治高血压、防治风湿关节炎、防治腿脚麻木、防治糖尿病、防治感冒、美容减肥、防治脑溢血和脑血栓”等字样的宣传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在发布的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宣传广告中使用“天下第一茶”字样的宣传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构成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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