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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谈判讨价还价背后

时间: 2020年05月16日 07:08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19次

原标题:药价谈判讨价还价背后

药品价格不仅要考虑药品的制造成本、研发成本、药企的期望利润,还要考虑患者的意愿支付,这也是医保部门开展药价谈判的理念和理论依据

  也许有人认为药品价格谈判很容易,无非就是讨价还价。“4是不吉利的数字,所以,药价还需要降一点儿。”其实不那么简单,“分分价格要计较”,因为谈判的价格是社会意愿支付的反映。

  众所周知,一个新产品上市前,药企就要定价。一个药品的价格不仅要考虑药品的制造成本、研发成本、药企的期望利润,还要考虑患者的意愿支付(Willingness-to-pay)。因此,药企都需要在新产品上市前开展患者个体的意愿支付调查。在有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的国家,医疗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是主要的支付方。在我国参保的患者除了个人共付的部分外(如乙类药品个人支付15%),医疗保险部门需要支付其它剩余的药费(或制定支付标准)。因此,社会保险机构就发挥了主要购买者的作用,这通常被称为“战略购买”。医保部门代表人民大众或患者群体的利益,在采购药品时同样会存在意愿支付的问题,但医保部门考虑的是整个社会意愿支付(Social willingness to pay,简称SWTP)多少的问题。可以这样理解,社会意愿支付的概念,其实就是医疗保险部门开展药品价格谈判的理念和理论依据。

  社会意愿支付是有调查方法的,本文对此进行讨论。

以干预措施能否被接受为前提

  社会意愿支付代表了一种社会价值和社会偏好,也间接表达了公众对一种新药或创新医疗技术的价格的可接受性。它的基本前提是一个干预措施能否被社会接受,这取决于它的性价比——选择价格低廉、具有良好效果的干预措施。

  反过来说,社会可接受度与干预措施的每获得一个质量调整生命年(QALY)的增量成本是呈反比的,每个增量成本效果比值(ICER)越高,社会可接受度越差。如果从患者个人的价值来看,就不一定会考虑到新技术的费用,只看能获得多少QALY,而且越多越好。因此,个人的成本价值与社会的成本价值是不完全相同的。

药物遴选引用SCVA

  成本价值分析早已列入经济学评价的范畴, 它能帮助决策者代表公众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去考虑资源的配置和优先重点的选择,如疾病的严重程度和人群实现健康的可能性。从2007年开始卫生保健项目的优先重点选择,往往是依据每一个卫生项目提高一个QALY值需要多少费用(成本),但从社会公平性角度考虑,决策者更应该以社会成本的价值来进行分析,最终做出正确的社会决策。

  社会成本价值分析(Social cost value analysis,简称SCVA)在药物遴选和卫生技术评价中经常会考虑应用这种方法。当前我们要面对很多昂贵的治疗新技术,如终末期治疗、高价的抗肿瘤药物、精准医学的细胞和基因治疗、孤儿药产品、超罕见病药等。传统的卫生经济学评价的主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改善人群的健康状况。一些英国学者提出了质量调整生命年的概念用于药物经济学的评价,认为健康问题的成本效果分析的基本前提是在任何给定的可用的资源水平下,社会(或者相关的决策者)都希望最大限度地增加总人群的健康效益。

文章标题: 药价谈判讨价还价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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