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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1年03月02日 20:27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99次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要求,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231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医疗保障局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鼓励养老机构向社区和居家延伸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定点规划)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规划、参保人员护理需求、长护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六条(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护理站等)、护理院和二级医疗机构。

(二)养老机构,指已取得《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机构。

(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已取得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构,以及依法登记注册、主营业务为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含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或综合养老服务企业)。

第七条(基本条件)

申请定点的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需已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并经民政部门确认。

(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三)聘用或雇用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符合行业规范,人员数量应与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相匹配,符合长护险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四)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居家照护服务、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社区日间照护服务和住院医疗护理服务。

(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服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六)严格执行本市长护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与长护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第八条(护理服务人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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