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0〕1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1.7 风险分析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2 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2.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职责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与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启动响应
4.4 处置措施
4.5 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6.7 技术支持保障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预防和减少次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含港口经营企业涉及储存、装卸危化品的事故)、危化品运输事故、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等的应急救援不适用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