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2月17日 18:39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89次
明知他人存放在公司的相关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仍然“任性”地予以处置。近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当地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张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还要从几年前,一位温州老板在龙游当地的一笔管材加工业务说起。
温州老板潘某从事不锈钢无缝管生意,与龙游的一家企业A公司是长期的合作伙伴。几年前,潘某与A公司签订加工协议,约定,潘某提供不锈钢管坯给A公司,由其加工成不锈钢无缝管。为方便业务开展,2021年4月,潘某将一台轧机设备出租给A公司使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
此后,A公司未经潘某同意,将加工过程中的冷轧业务交给B公司,并将部分未加工管坯堆放在B公司处保管,轧机设备也被搬到B公司使用。
2021年12月,潘某得到消息称A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有破产风险,便匆忙赶到龙游,与同样将管坯委托给A公司加工的王某一道找到A公司。经协商,A、B公司向潘某出具确认单,确认存放在B公司的相关管坯及一台轧机设备属于潘某所有,潘某可随时处置。
但当潘某拿着确认单找到B公司时,它却以与A公司存在货款纠纷等为由拒绝潘某取回财产。
2021年1月,潘某、王某分别向龙游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法院裁定查封B公司厂房内潘某主张的约40吨管坯及一台轧机、王某主张的约70吨管坯,查封清单由时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杨某签字确认。此后,潘某、王某正式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原物。
2021年4月,张某某成为了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面对上门追讨财产的潘、王二人,张某某表示:
“
我刚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很多事情我还要和前任杨某对接,这些东西暂时不能动。
”
即便如此,张某某还是代表B公司向二人出具承诺书:“确认B公司厂房内尚有潘某、王某所有的不锈钢管坯及轧机,如有遗失将按市价赔偿。”
同年5月,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审理期间,张某某擅自将在B公司内被查封的管坯转移至其他公司,又将被查封的轧机抵押给他人用于借款14万元,妨害了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后经衢州中院调解,潘某、王某分别与B公司达成和解,由B公司返还相关管坯、轧机等财产并已履行完毕。
“当时这些钢管都是堆在公司的厂房里,上面贴了龙游法院的封条。轧机放在厂房外面的露天,也是有封条的。”很明显,张某某很清楚相关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
“债权人催我们公司还钱,当时我也没有钱,就把轧机拿去抵押借款了。”张某说出了当时非法处置查封物的真实目的。
2021年4月,衢州中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在线索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张某某的犯罪线索,办案民警将张某某传唤至龙游县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擅自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该案被告人张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私自处理,既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刑罚,于法有据。该判决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也对藐视法律的相关行为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 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文:审管办 许淑华
初审:李萌欣 高剑
终审:童韧锋
原标题:《非法处置法院保全的财产,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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