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
莆田市卫健委发布行政处罚信息
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被处以警告
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记者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了解到,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莆田市第二医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卫生健康委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了解到,此前的1月,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莆田市第二医院)因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莆田市第一医院当时也因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同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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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中网综合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莆田市卫健委官网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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