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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律师团队|康美药业:国内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示

时间: 2021年05月10日 15:33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25次

  黄云律师团队|康美药业:国内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示

  文|柯铮律师 黄云律师团队 云辩护

黄云律师团队|康美药业:国内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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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宣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并发布了权利登记公告。同日,证监会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问题答记者问。本案系国内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引起了资本市场高度关注。

黄云律师团队|康美药业:国内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示



一、康美药业案件始末

  1.2021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80199号),被立案调查。

  2.2021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2021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2021年之前,康美药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及款项收付方面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通过企业自查后,对2021年财务报表进行重述,结果如下:

  (1)由于公司采购付款、工程款支付以及确认业务款项时的会计处理存在错误,造成公司应收账款少计641,073,222.34元;存货少计19,546,349,940.99元;在建工程少计631,600,108.35元;由于公司核算账户资金时存在错误,造成货币资金多计29,944,309,821.45元。

  (2)公司在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时存在错误,造成公司营业收入多计8,898,352,337.51元;营业成本多计7,662,129,445.53元;公司在核算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存在错误,造成公司销售费用少计497,164,407.18元;财务费用少计228,239,962.83元。

  (3)由于公司采购付款、工程款支付以及确认业务款项时的会计处理存在错误,造成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多计10,299,860,158.51元;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少计137,667,804.27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多计7,301,340,657.76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少计3,821,995,147.82元;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少计352,392,491.73元;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多计360,457,000.00元。

  3.2021年5月17日,证监会通报康美药业案调查进展,已初步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21至2021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等相关规定。一是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二是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三是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证监会已对公司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涉嫌未勤勉尽责立案调查。

  4.2021年5月18日,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根据公司前期披露的年报及其附属文件,并经公司核查,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存在88.79亿元的资金往来,该等资金被相关关联公司用于购买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3.1.1 条规定“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A股股票简称由“康美药业” 变更为“ST康美”,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为2021年5月21日。

  5.2021年8月16日,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等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2021年至2021年期间,康美药业涉嫌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同时,康美药业涉嫌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致使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已经向涉案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依法拟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22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6名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6.2021年5月13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许冬瑾等22名责任人员)》(〔2021〕24号):

  一、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邱锡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五、对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对张弘、郭崇慧、张平、李建华、韩中伟、王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七、对唐煦、陈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7.2021年5月13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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