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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源堂大药房涉嫌销售劣药案

时间: 2019年09月29日 20:59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71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源堂大药房涉嫌销售劣药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滨罚〔2019〕202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源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120116780344938G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建北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魏军花

违法事实:现查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源堂大药房于2017年8月1日从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购进了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生产的批号为A1706016的诺氟沙星胶囊20盒,进价1.69元/盒,销售价格为8元/盒,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药已全部售出,该药经天津市武清区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溶出度未达标的劣药。当事人违法所得计算公式:(8-1.69)*20=126.2元,货值金额计算公式:8*20=160元。

主要证据:1、区局药化处交办的案件移交单复印件一份、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建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2、天津市武清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18-NK-0764)复印件一份、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一份、天津市武清区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复印件一份、诺氟沙星胶囊包装照片一份,证明了批号为A1706016的诺氟沙星胶囊为劣药的事实;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源堂大药房违法经营劣药的事实及销售情况;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5、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第二药品分公司销售单(随货同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劣药的事实;6、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第二药品分公司相关资质复印件一份、哈药集团制药总厂成品检验报告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文章标题: 天津市滨海新区富源堂大药房涉嫌销售劣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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