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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谷医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罚字〔2021〕45号)

时间: 2021年05月05日 16:55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80次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罚字〔2021〕45号)

当事人:湖南谷医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CWFF4P

法定代表人:阳吉长

联系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汇智中路179号金导园一期工业厂房C区3栋401房

2021年3月3日,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30100002021030203252153),内容为消费者在天猫网店“谷医堂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了医疗器械“兵兵®腹泻贴 医用冷敷贴”,网店上该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显示相关内容涉嫌与经批准的内容不符。

执法人员随即对天猫网店“谷医堂大药房旗舰店”的运营方湖南谷医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湖南谷医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运营了天猫商城店铺“谷医堂大药房旗舰店”,该网店于2021年2月17日销售标识商品名称为“兵兵®腹泻贴”,标识产品名称为“医用冷敷贴(标识产品备案号:鄂仙械备20170002号;标识生产企业名称:仙桃三楚友康医药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批号:20190801)”的医疗器械产品,数量1盒。上述医用冷敷贴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识的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的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阳吉长和代理人张玲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和被调查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医用冷敷贴的淘宝交易快照打印件,销售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了该产品;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和调查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医用冷敷贴《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生产企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凭证》,证明产品的合法性。

5、当事人提供的医用冷敷贴进货单据、入库单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证明产品购进渠道合法。

6、对医用冷敷贴(标识生产批号:20190801)的产品实物照片打印件,证明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识的内容。

以上证据均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

本局于2021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告字〔2021〕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湖南谷医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经调查,该公司从合法的渠道购进了上述医用冷敷贴,且产品依法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销售的医用冷敷贴货值金额为19元,金额比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没有主观故意,未收到上述医用冷敷贴造成危害后果的反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湖南谷医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壹万元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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