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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春秋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处罚

时间: 2021年06月22日 14:46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23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15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春秋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春秋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处罚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辛罚〔2021〕35号

当事人:天津市春秋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11MA05T49E2K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康路4-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丽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022

联系电话:150******5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康路4-13

2021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双轨制药品销售名单,当事人称双轨制药品销售名单被水浸泡,网易,现场未能提供,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双轨制药品销售名单,双轨制药品销售名单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记录的台账,当事人未能提供,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5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5月20日,《询问通知书》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两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限期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5月20日,《送达回证》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已收到《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5月20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5月20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许可情况;

证据六:2021年5月20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两张,共两页,证明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证据七:2021年5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受委托人身份和委托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标题: 天津市春秋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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